: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立式加工中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6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立式加工中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8年8月20日收到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威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立式加工中心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立式加工中心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立式加工中心产量在2017年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种类型的产品总产量的比例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立式加工中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立式加工中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产品描述:立式加工中心是指刀具主轴垂直布置且轴线与工作台平面呈垂直状态,具有刀库和自动换刀装置的自动化和多功能数控切削加工机床。立式加工中心根据加工用途不同,配置三至多个数控轴(含直线轴和旋转轴),并可实现数控轴的联动控制,最低配置是三轴两联动。
主要用途:立式加工中心可通过数控编程实现对工件加工相关的自动装卡、自动检验测试测量、自动换刀、自动复合切削加工(包含但不限于铣削、车削、钻削、镗削、磨削等加工工艺)等功能。立式加工中心产品大范围的使用在航空航天发动机和结构件制造、汽车发动机零件制造、模具加工、信息家电产品制造、能源装备制造业等。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有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能够使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中国大陆生产者和中国大陆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立式加工中心反倾销案国外(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国内(地区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和相关联的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立式加工中心反倾销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中国大陆同种类型的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别的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立式加工中心反倾销案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有关信息等内容。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详细的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联的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联的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能够准确的通过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本次调查自2018年10月1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9年10月1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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