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厂中厂”“园中园”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场所查改火灾风险隐患、加强消防安全自主管理、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
(一)场所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租赁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场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三)场所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各方应当建立消防协作机制,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联合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定期召开会议,保障消防安全所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推动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3.出租前,应当了解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并定期了解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当与场所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相符;
6.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导致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7.应当向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如实提供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节和储存物品的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数量等信息;
8.需要改变场所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9.将场所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次承租人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10.进行实施工程作业前,应当向出租人了解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周边设施、隐蔽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情况。
(六)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管理、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符合重点单位标准的,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七)出租人、承租人应分别对公共部分、专有部分的消防设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因检修需要停用时,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应对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做公告。
(九)仓库或中间仓库内甲、乙类物品、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不得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内堆放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十)场所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使用明火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生产加工期间禁止进行动火作业。确需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应当按照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告知场所内其他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查验操作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十一)场所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一定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十二)场所使用燃油燃气设备的,应当建立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管道敷设、设施安装、防火防爆设施设置一定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使用燃气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十三)场所内的冷库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做建设,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安全地疏散、消防设施设置、制冷机房的安全防护、电气线路敷设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隔热材料,严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
(十四)场所应当建立电瓶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建设员工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加强宣传引导和日常巡查。
(十五)同一场所或场所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或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场所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部分或者物品确定。
(十六)场所应依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1.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十七)同一建筑内的不同单位或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划分防火分区或采用防火隔墙等方式来进行防火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十八)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十九)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中,管、沟不应与相邻建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采取防止含可以燃烧的液体的污水流入的措施。
(二十)场所内因分隔形成的各独立单元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使用人数大于10人的场所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其他场所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二十一)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其他妨碍安全地疏散的行为。严禁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外墙窗口设置栅栏、镜面反光材料和遮挡物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场所宜配置逃生软梯、缓降器等辅助逃生设施。
3.设置在丙类场所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别的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设置在场所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别的部位分隔。
1.应独立设置在建筑室外,且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
4.应安装简易喷淋系统、具备声报警功能的联网型独立感烟探测器和视频监控设备。
(二十七)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二十八)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丙类厂房、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或房间;
1.丙类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生产场所;
上述部位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1~3项不应低于10.0lx,第4项不应低于3.0lx。
(三十三)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地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0.5h。
(三十四)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十五)发生火灾后,各使用方应立即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并协助统一管理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十六)场所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共同协商,根据场所真实的情况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场所内各单位应依据自己实际制定分预案。在预案中承担对应任务的所有人员,均应参加预案培训。
(三十七)场所应当依规定或者根据自身的需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消防演练,加强联勤联动。发生火灾后,各方应当立即报警、互通信息、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水枪不少于2支,消防水带总长度不少于400米,水带接扣、分水器、消火栓扳手等不少于2套;
(三十九)本指南所称“厂中厂”“园中园”场所,是指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将工业生产厂房、小微工业园、孵化园、电商小微园、经营性自建房等出租或转租给多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建筑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小企业、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等。
(四十)本指南是对一般性“厂中厂”“园中园”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用要求,未尽事项或应时事项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等国家标准执行。
1.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应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GB25506和湖北省区域标准《消防控制室建设管理规程》DB42/T1648的有关要求;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应符合湖北省区域标准《电瓶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2/T1955的有关要求;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实施程序及消防演练的组织应符合《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的有关要求;
4.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公消〔2015〕301号)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车辆、器材配备标准》(鄂公消〔2017〕12号)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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