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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母亲与邻居发生性关系认为怒砍之称正当防卫结局意外

发布时间: 2024-06-23 来源:杏彩平台登录

  女子过多地干涉父母的感情生活,假如没有个度,也终将会出问题,但是有问题应当理性地沟通,而非用暴力去处理问题,如此这般,问题没得到解决,反而会落下一地鸡毛。

  一天夜里在楼上的田某听到楼下的母亲房间有不可描述的动静传上来,田某急跑下楼查看,却看到一男子在母亲房间的床上母亲,田某抄起菜刀就砍,没想到事情反转,结局很意外,自己却被判刑了。

  田某年轻气盛,遇到事情总会不计后果冲动犯下错误,田某的父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一直都是跟着母亲赵某生活,也许是打小就没有父亲的保护,田某的自我保护意识特别的强,平时也特别反感别的男人有意地接近母亲,总觉得那些男人都不怀好意,就是想占母亲的便宜,久而久之,田某还特别反感母亲主动与别的男性接触。

  特别是在案发的前一段时间里,邻居刘某与某母走得特别近,这让他特别地反感,同时也开始干涉母亲的感情生活,两母子之间少不了产生些争吵,田某思想也比较传统,觉得母亲这把年纪了再与别的男人发生感情,感觉自己特别的丢脸。

  直到案发当天半夜里凌晨三时许,田某在二楼还没有入睡,突然听到住在楼下的母亲房间有动静,听到母亲有呼喊,田某一惊,是不是进贼人了?他马上跳了起来就跑下了楼,母亲房间没关,他跑了过去推开门一看,里面的场面让他顿时暴怒,他看到邻居刘某正按住母亲在发生性关系,他顿时气得两眼冒火:“太过份了,竟然敢跑到家里来性侵自己的母亲?”

  他二话不说,直接跑到厨房抄了把菜刀重新冲进房间对着刘某的背部、肩部一顿乱砍,刘某吓得急忙躲闪,并忙叫田某停手,说误会了!

  田某母亲赵某也急忙抱住田某紧握菜刀的手臂忙说这是误会,是她自己叫刘某过来的,田某听了,都不敢相信自身的眼睛,竟然是母亲叫刘某到自己家里来做这种事情的?田某听了更是愤怒,他觉得这是件非常丢人现眼的事情,母亲怎么能做出这等事情来?见此情形,田某更加生气,竟然失去了理智,突然向母亲挥起刀来,把母亲的手腕,手臂等处都砍伤了,幸好刘某急忙阻拦,两个人拼命地劝说,田某才慢慢冷静下来,没有对刘某,赵某造成更大的伤害。

  本来刘某也没有打算报案,但田某却不知道当时是如何打算的,他却主动报了警,按他的意思是想通过法律来给刘某来点惩罚,但是没想到要受到法律惩罚的却是自己。

  民警到达现场后,把刘某,赵某,田某都带回了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田某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

  田某的母亲赵母没想到自己一把屎一把尿带大的儿子竟然会向自己动刀,心里又痛又怒,气愤之下去做了伤情鉴定,她想给儿子一个教训,但刘某看在赵某的面子上不想追究田某的责任而主动放弃了伤情鉴定,最后赵某伤情鉴定为轻伤。

  田某冷静下来后,也感觉自己的行为太过于冲动了,因此闯了祸,并主动向刘某,母亲赵某赔不是,争取了刘某和母亲的谅解。

  在法庭上田某辩称:“我当时是误以为母亲是被刘某欺负,才将刘某砍伤,这应该是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最后弄伤母亲,那是因为母亲有错在先,后来也得到了她的谅解,应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那么这就涉及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点。田某砍伤邻居的行为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正当防卫的法律解释字面来看,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只要“我觉得”对方正在实施犯罪,我就能进行正当防卫!却没有考虑到一个重要的问题,你的“我觉得”是事实吗?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该依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如甲、乙在激烈争吵之后,甲看见乙扛着锄头朝他家走来,便绕到乙的背后,一石头将其砸伤或砸死。乙朝他家走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来打架滋事,但是乙还在路上,尚未开始实施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另一种可能是乙根本无不法侵害的意思,不过是路过而已,那么,甲属于假想防卫。

  通俗解释:也就是防卫人在主观上出现判断错误,误会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或者误会他人想进行不法侵害,实际上他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或者根本就是在主观上没有要进行不法侵害,而是凑巧其行为像要进行不法侵害。

  比如一个人正拿着把刀向另一个人走去,还骂骂咧咧的说脏话,你却以为他要砍另一个人,是于从后面一棒子把他打晕了,其实他可能仅仅是嫌弃另一个人忘记拿刀去砍柴,骂对方粗心大意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你就是处于“假想防卫”的状态,也就是常说的好心办了坏事。

  一是对自身本可以避开的危险,要主动避开而不是去采取防卫措施。比如我和张三的老婆有婚外情,一天我和张三老婆正在开心地逛街,看到张三拿着一把刀气势汹汹地要过来打我,于是我为了自保,捡起一块砖拍到了张三头上。我这是正当防卫么?不是,这属于滥用防卫权,因为我作为过错方,此时应该做的是赶紧逃离现场,以避开张三,而不是迎上去。二是对于显著轻微的犯罪行为,不能实施足以能致对方重伤的防卫措施。比如,我走在路上,忽然一个手无寸铁的人拦住我要钱,但他并无暴力行为,这时候我从旁边捡起一块砖直接拍在对方头部。这也属于滥用防卫权,因为很明显他的抢劫行为不足以对我造成人身伤害,但我却采取了足以致对方重伤或死亡的防卫行为。

  回归到本案,男某当时听到母亲房间有动静,听到母亲的呼见很显然像是被人欺负了,男某主观上的第一反应也是母亲是被邻居刘某,因此不管事情具体是如何,仅凭一已主观判断就抄刀对刘某就砍,造成刘某受到伤害,但事实上却是母亲赵某主动邀请刘某到家里来,双方处愿发生性关系,很显然,田某的行为看似为保护母亲不受“侵犯”而作出的正当防卫,但是刘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不存在的,因此田某的正当防卫是不合法的,只是个人的假想而已,因此是“假想防卫”,显然是防卫过当了。

  退一步讲,即便对方正在实施,但田某应该也不难发现该过程并未有暴力行为发生,更不足以产生人身伤害,此时其却采取暴力方式去阻止对方,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滥用防卫权。

  而最后田某知道真相后,出于羞耻感而对母亲也动了刀,造成母亲轻伤,这已就有明显的故意伤害意图了,造成轻伤以上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了,尽管其辩称母亲有错在先,但这在法律上不成立,因为故意伤害中的对方有错在先,一般是指对方有故意挑衅行为,此时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显然不属于该种情况。

  因此,田某已经属于防卫过当,而造成刘某受伤(放弃伤情鉴定,伤情肯定比赵某重的)母亲赵某轻伤,因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导致非常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

  本案中,田某致一人轻伤,在2年以下量刑,同时田某事后主动报警自首、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均属于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另外也要考虑到田某犯罪情节轻微,其主观恶性不强,因此应该在2年基本刑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通过本案我们大家可以看出,一个人的冲动往往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反而会让事情慢慢的变复杂恶化。

  女子过多地干涉父母的感情生活,假如没有个度,也终将会出问题,但是有问题应当理性地沟通,而非用暴力去处理问题,如此这般,问题没得到解决,反而会落下一地鸡毛,而作为父母在做所有的事情的时候也应当考虑一下家里的其他成员,自己的行为是否会给大家造成困扰,而应当事先与大家有个良好的沟通,多换位思考问题,避免大家产生误解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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