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屠以撒通讯员胡丹娜陈晓霞)日前,记者从县卫生健康局获悉,该局执法人员在对我县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冲压车间一名从事冲床工作的劳动者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耳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中精确指出,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该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中明确写出,冲压车间的噪声检测结果大于85dB。
“我们于2020年10月21日已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处罚,且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但至今不见整改,所以于2021年3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县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理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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