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本应为正当防卫情形的行为经常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作者觉得出现这种错误做法的根本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受单纯制止等错误观念的影响。怎么样判定制止不法行为的行为强度,即单纯制止不法行为与故意伤害的界限,按照单纯制止观念,侵害方不拿工具,被侵害方也绝不能拿工具,侵害方拿刀,被侵害方也只可以使用刀或其杀伤力以下的工具才算是正当制止行为。作者觉得,这样的理解会导致司法僵化。事实上,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的行为强度必然等于或者大于对方的强度,才能实现制止效果。而在紧急状况下,让行为人判断清楚对方的工具及使用意图才实施制止行为,显然是强人所难。此外,假如一方动手在先,另一方及时制止,则先动手方在主观故意上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是要致人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均不得而知。司法实践中,受单纯制止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往往将造成先动手一方出现轻伤后果的情形一律界定为故意伤害,其隐含的前提是先动手方只是吓唬对方,并不想致对方伤残。这种思路显然不成立。
二是事先发生的纠纷易影响司法人员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比如,在相互斗殴情形下,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之前存在矛盾,继而动手斗殴,则双方都具有伤害的故意。但问题就在于,即使有纠纷存在,并不能必然得出被动动手的一方就有伤害的故意。作者觉得,将事先存在纠纷的大量互殴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显然否定了一般情形下的正当防卫,这也是正当防卫被误判为故意伤害罪最为多见的情形之一。
三是司法人员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往往要求防卫意识与防卫意志同时存在,而在这种情形下,出于愤怒、激动甚至本能的防护行为都被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但对于防卫意识与防卫意志的认定,并不存在客观的标准,难以合理判断。
为解决以上问题,笔者建议,首先司法人员应增强责任心,提高法律素养,转变陈旧甚至错误的司法观念。私权与公权应当有界限,正当防卫就是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限。目前实践中,将正当防卫行为容易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显示出公权力对私权利过分干预之嫌,因此有必要将这条边界线往私权利这边移,以保证司法过程中既不以公害私,也不以私碍公。另外,还可以探索轻伤害案件自诉制度,以节约司法资源。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最常见的案件类型是盗窃与故意伤害,可优先考虑采取案件分流措施,尽量让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自行去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宣传,提高被害人自我维权的意识,促使其积极主动主张、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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